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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权金隅水泥厂这种处事不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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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守自盗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,左权金隅水泥厂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厂内产品进行侵吞、贩卖,水泥厂相关领导发现后只是进行了个人警告、调岗,开会时只传达给全厂员工他的这行为可构成七年邢期,对刘某人涉及的金额、产品吨数等止字不提,望全员厂不要传播,有的老员工在私下聊天说是不是有关系就可以这么任性,还是厂领导也收授刘某人的"好处"了呢?如果没收的话,是不是每一位老员工或担任职务都可以进行侵吞、贩卖呢?厂领导私下捂这件事是不是合适呢?如果员工都按"这种行为"来做领导会怎样处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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